关于明确北京市出租汽车营业站站区范围的通知
京交法字[2000]069号
各出租汽车公司:
根据《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21条、第22条、第15条15项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营运秩序和运营管理,保护经营者和乘客的合法权益,现将北京市出租汽车营业站站区范围作如下规定:
首都机场营业站区域范围:
(该项内容已废止,按新文件内容执行)
北京火车站营业站区域范围:
(该项内容已废止,按新文件内容执行)
北京西客站营业站区域范围:
东至西客站东配楼,西至西客站西配楼,北至莲花池东路北道牙。
其他公共场所设立的出租汽车营业站区域范围:
设立该营业站单位其所辖范围为营业站区域范围。
凡在上述区域内营运的出租汽车必须到指定的出租汽车营业站排队候客。凡不在营业站排队运营而擅自在上述营运区域内揽客的,视为私自揽客,北京市交通局将按照《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29条予以处罚。请广大出租汽车司机、乘客予以理解和支持,配合我们共同搞好这项工作。
二000年五月二十五日
